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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 www.aks.gov.cn 发布日期:2017-08-17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天山网 字号:[ ]

 

新疆出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8月16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获悉,今后,新疆交通运输部门将向破坏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行为亮剑,环保部门不再单打独斗。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首次明确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厅属各单位作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范围,要求其做好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据了解,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主要包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所辖公路路域生态保护及公路交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实施和营运等过程,严禁淘汰车型和能耗排放等超标车辆进入运输市场,配合相关部门加快黄标车退出道路运输市场、配合防治道路扬尘污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机动车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厅属各单位对职责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于在交通环境保护工作上有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能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责任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治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对违反《办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免除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理。

《办法》明确,交通运输各单位的职工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和报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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